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和制度建设进入了立法力度最大、制度出台最密集、监管执法尺度最严的时期,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1+N+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1”是指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N”是指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所进行的立法。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涵盖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涵盖广阔、特色鲜明,既有一般环境法共性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能源利用等传统领域,还开创性地从区域、流域尺度开展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系统保护和治理,比如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
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成立利大选咨询委员会
新华社突尼斯2月4日电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4日宣布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帮助解决利比亚举行大选所面临的问题。联利支助团当天发表声明说,这个咨询委员会由20名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利比亚人士组成,他们将向联利支助团提交一份可操作并得到大多数利比亚人认可的提案,旨在解决利比亚大选进程中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联利支助团指出,联合国希望通过成立这个咨询委员会改变利比亚目前的政治僵局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水平,我国不断从纵向垂直与横向综合两个层面探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比如,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在省以下实行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解决独立性欠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推动法律落实。
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正在稳步有序研究推进,以法典化的方式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令人期待。不断夯实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根基,亮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利剑,将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本报记者寇江泽整理)(竺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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